北市選物販賣機自治條例 預計今年底上路

發布日期: 2020年9月28日

去年爆紅的選物賣機店(俗稱夾娃娃機店),今年雖稍有退燒,但因選物販機為「非屬電子遊戲機」,可以擺放的地點多,在不景氣的當下,還是吸引不少人投入經營行列。

業者為留住客戶及開發新客戶,手段層出不窮,機檯及內容物越趨多元,為有效遏止夾娃娃機違規情事,保護兒童與青少年身心發展與消費者權益,桃園市為全台第一個實施選物販賣機自治條例的縣市,而台北市議會在五月廿七日審議《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已於六月十七日三讀通過,七月六日函請行政院核定,待核定後即可公布實施,預計今年底上路。

商業處指出,夾娃娃機自治條例規範,經營自助選物販賣事業應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營業場所應離國中小學校五十公尺以上,且給予現有業者一年緩衝期,違者將限期命其停止營業,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另外,還須遵守相關營業規定,包括夾娃娃機提供商品不得以金錢買回、不得為法令禁止、妨害公序良俗或其他經商業處公告不得提供者;夾娃娃機應張貼經濟部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的文件;夾娃娃機須符合經濟部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的說明書內容;營業場所若設錄影監視設備應明確告示。商業處說,若違反以上規定者,最高可處六萬元罰鍰。

此外,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呼籲,自助選物販賣機事業場主及台主均應遵守法令規定,選物販賣機應先要經濟部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才可以擺放於店面內營業。對於業者違法改裝或加裝機,則依刑事偵辦程序移送,另機台內放置成人用品部分,則由市府社會局依違反兒少法規定裁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行為人立即下架停售。